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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题分享--2018年5月1号以后能否开具17%增值税税率发票
作者:管理员 分类:公司新闻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07 浏览次数:4411

专题分享--201851号以后能否开具17%增值税税率发票

 

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内容是,自5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等,适用16%税率;原适用11%税率的货物、服务和不动产等,适用10%税率。将原17%11%税率各下调了1个点。

这里的“51日”怎么理解呢?“5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前的业务,还是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17%11%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还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来判断。

实际业务操作中,如何处理51日前后开票衔接问题?税务总局在《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中,已经分多种情况进行了明确。

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此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义务发生在5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反之,如果收了货款,未产生应税行为,51日后只能开具16%10%税率发票。

举例说明:A企业20182月向B企业销售货物,但B企业未索取发票。该企业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B企业索要发票,则A企业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B企业开具发票。

18号公告第九条还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原来按照17%11%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11%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后,再按照17%11%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最后,18号公告还提示,5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指16%10%),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指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

注:以上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56/n3255681/c345121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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