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分享专题--广宣费在所得税筹划上的运用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1号,以下简称“41号”)第二条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 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2、此政策对于关联企业、特别是关联企业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无疑是一利好消息,可以利用此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例:A公司(一般企业)与B公司是关联企业,A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广宣费实际发生10万元,由于A公司是近几年新成立的新公司,利润是负数,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按照规定,2017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宣费是15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10万元,2017年广宣费可以据实扣除, 但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只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从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价值方面考虑,个人认为现在扣除比以后年度扣除更有利于公司。若B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广宣费实际发生30万元(扣除标准也是30万元),B公司2017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是58万元。如果A和B公司未签订广宣 费分摊协议,则A公司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0,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30万元,B公司2017年应纳 所得税额=58*25%=14.5万元;但是,如果利用上述广宣费协议分摊的政策,则2017年税收筹划后,A公 司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0,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是20万元;B公司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8-10=48万 元,如果符合小微企业,则B公司2017年应纳所得税额=48*50%*20%=4.8万元,站在集团公司的角度, 筹划后2017年节约所得税额=14.5-4.8=9.7万元。这是一个利用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协议和小微企业政策 完美结合的举例,在实际操作中也具有现实意义。
• 3、“41号文件”从2016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止。
• 分摊的广宣费申报时的填列方法请参见“财税分享专题—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扣除各自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方法”
注:以上内容大部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