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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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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是否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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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也就是说:国家对于部份难予区分的涉税业务,不再严格要求按某种方法加以区分。
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第一条
一、营改增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主要修改内容:
1、重新定义了营改增后的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2、将简并的增值税税率规范到条例中
3、将营改增前后的具体业务明确到每项条款中
4、施行时间仍为2009年1月1日起
请参见国税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931048/content.html
二、可能将有细则出台修改,如代收款不计入销售收入的例外情况未予明确(除下列规定外的代收代付款属于价外费用必须记入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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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不作价外费用的代收代付: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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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不作价外费用的代收代付: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注:以上内容大部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